破產企業更生後,原來負責人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嗎?

「破產企業更生後,原來負責人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嗎?」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答案取決於許多因素。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破產企業更生後,原負責人是否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的問題,並分析可能影響法院裁決的因素。

更生審理中是否可更換負責人?

更生審理中是否可更換負責人,取決於更生草案的內容,如果更生草案中包含更換負責人的條款,則更生審理中可以更換負責人。更生草案由債務人提出,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生效。更生草案中可以包含更換負責人的條款,例如,更生草案中可以規定,更生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負責人必須辭職,並由更生管理人接替其職務。更生管理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並由法院委任。更生管理人的職務是管理債務人的資產,並制定更生計劃。更生計劃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生效。更生計劃中可以包含更換負責人的條款,例如,更生計劃中可以規定,更生程序結束後,債務人的負責人必須辭職,並由新的負責人接替其職務。新的負責人由股東會議選任,並由法院委任。

更生審理中更換負責人,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負責人必須由股東會議選任,並由法院委任。更生審理中更換負責人,必須先由債權人會議通過更生草案,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草案中必須包含更換負責人的條款。更生程序結束後,更換負責人,必須先由股東會議選任新的負責人,並經法院委任。

更生審理中更換負責人,可以有利於更生程序的順利進行。更生程序是一項複雜的法律程序,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更換負責人,可以讓更專業的人員參與到更生程序中,從而提高更生程序的成功率。

更生或重整後的公司,其負責人仍可擔任負責人嗎?

根據《公司法》第318條規定:『更生程序終結時,經股票管理機關覈准,得另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此外,第335條規定:『重整程序終結時,經股票管理機關覈准,得另選任董事或監察人。』

由此可知,更生或重整程序終結後,原負責人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但必須經過股票管理機關的核準。

股票管理機關在覈準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 原負責人的經營能力和信譽。
  • 原負責人對公司債務的清償能力。
  • 原負責人在更生或重整程序中的表現。
  • 公司債權人的意見。
  • 其他相關因素。
  • 如果股票管理機關認為原負責人不適任,則可以不覈准其繼續擔任負責人,並另行指定新的負責人。

    在實務上,股票管理機關通常會對原負責人的經營能力和信譽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原負責人有不良的經營記錄或信用瑕疵,則股票管理機關通常會不予覈准其繼續擔任負責人。此外,如果原負責人在更生或重整程序中表現不佳,則股票管理機關也可能會不予覈准其繼續擔任負責人。最後,如果公司債權人一致反對原負責人繼續擔任負責人,則股票管理機關也會傾向於不予覈准。

    更生後原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更生制度旨在讓企業有重新開始的機會,避免資產遭到清算,並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不過,更生過程中,通常會對原負責人有所限制,以防止重蹈覆轍。原負責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後,直到更生程序完成前,一般會被限制出境、處分資產,並須接受法院監督。更生程序完成後,更生負責人仍須承擔一定期限的法律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164條規定,更生程序開始後,更生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處分或設定負擔於其財產;二、經營與更生計畫無關之營業;三、支付除更生費用以外之債務;四、為其他違背更生計畫之行為。更生程序終結,更生債務清償,更生人應依更生計畫規定負擔法律責任。

    更生後,原負責人除了有可能因違反更生計畫而被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可能因在更生程序中隱匿財產或提供不實資訊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更生後原負責人在經營公司時務必要謹慎行事,以避免再次捲入法律糾紛。

    更生後,原負責人仍需對更生期間所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在更生程序中,原負責人可能因提供不實資訊或隱匿財產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更生後的原負責人在經營公司時務必要謹慎行事,以避免再次捲入法律糾紛。

    更生後原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更生程序開始後,更生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1. 處分或設定負擔於其財產
    2. 經營與更生計畫無關之營業
    3. 支付除更生費用以外之債務
    4. 為其他違背更生計畫之行為
    更生程序終結,更生債務清償,更生人應依更生計畫規定負擔法律責任。

    更生後,原負責人仍需承擔的責任
    1. 更生期間所負擔的債務
    2. 提供不實資訊或隱匿財產之刑事責任

    更生也是可以當負責人嗎?

    更生程序是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為擔保,經由法院裁定,與債權人成立債務協定以清償債務,並繼續經營的程序。在更生程序中,原負責人並非當然喪失經營權,而是取決於更生方案的內容。

    若更生方案中規定原負責人不得擔任更生後的公司負責人,則原負責人將喪失經營權。但若更生方案中未對負責人資格作出限制,則原負責人可以繼續擔任更生後的公司負責人。此外,即使更生方案中規定原負責人不得擔任更生後的公司負責人,但若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法院裁定,也可以解除對原負責人擔任負責人的限制。

    因此,在更生程序中,原負責人是否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取決於更生方案的內容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如果更生方案中未對負責人資格作出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法院裁定解除對原負責人擔任負責人的限制,則原負責人可以繼續擔任更生後的公司負責人。

    更生,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即債務人財產之全部或其一部)做為擔保,以供債權人受償,以債務人仍可繼續經營的方式,依法院裁定成立更生方案,使債務人清償債務,並挽救債務人免於破產。更生,係提供一個債務人免於破產的機會,讓債務人有機會重整旗鼓、東山再起,因此,更生程序中,原負責人並非當然喪失經營權。

    更生後的公司負責人是誰來擔當?

    依照《公司法》第324條規定,更生後的公司負責人,通常由更生債權人會議裡選任之。

    更生債權人會議選任之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自然人且年齡在20歲以上,並無破產、受禁治產、輔助宣告或曾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重罪。
  • 公司負責人、監察人、經理人等,於過去3年內曾任職公司而使公司於任職期間發生破產或解散,並因破產或解散被判刑或因公司事務被處罰。
  • 曾任職公司而使公司於任職期間發生破產或解散,並因破產或解散被判刑者。
  • 於更生程序開始前1年內,以不相當之價格將公司財產處分予他人,並致使公司債權人受有損害者。
  • 公司負責人、監察人、經理人等,因違背公司法及其他公司有關法令,而使公司遭受損害,並經判刑者。
  • 更生債權人會議選任之負責人,應由更生管理人於更生計畫認可後20日內召集選任之,任期至更生程序終結或公司解散時止。

    更生債權人會議選任之負責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解任:

  • 自行辭任。
  •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 有前述第5段各款情事之一。
  • 更生債權人會議選任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並向更生管理人申報其財產狀況。

    更生債權人會議選任之負責人,應於更生程序終結或公司解散時,向法院聲請塗銷登記,並向更生管理人申報其財產狀況。

    更生可以當負責人嗎結論

    更生是一種讓負債企業有機會重整其財務狀況並繼續運營的法律程序。更生期間,企業可以繼續經營,債權人則同意在一定期限內減少或暫緩他們的債務。在更生期間,企業的負責人通常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除非債權人或法院認為有必要更換負責人。更生後,原負責人也可以繼續擔任負責人,但可能會受到某些限制,例如,他們可能需要提供擔保或接受監督。更生程序的目的是讓負債企業有機會重整其財務狀況並繼續運營,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生的成功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債權人與負責人的合作程度,以及經濟狀況等。更生可以當負責人嗎?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如果您正在考慮更生,請務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瞭解更多資訊。

    更生可以當負責人嗎 常見問題快速FAQ

    1.更生程序中可以更換負責人嗎?

    更生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原則上不得更換原負責人,除非由法院依職權、依聲請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另為處置。

    2.更生或重整之後,原本負責人可以擔任公司負責人嗎?

    更生或重整之後,原本負責人可以以新公司負責人的身分參與經營。但是,如果公司重整法第38條第5款規定,法院認為負責人有管理不善等等不恰當行為,就可以禁止擔任負責人。

    3.更生後原負責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由於在公司法上,公司的法律責任是由公司而不是公司負責人承擔,因此原負責人除非有過失或違法行為,則不負擔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但是,在破產法上,原負責人可以比照民法上的債務人受監督管理人。在更生程序結束前,公司的經營管理仍然由原負責人負責,在責任上仍然是董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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